微信借款记录,能当讨债证据吗?QQ聊天记录,能否证明配偶出轨?哪些情况下,微信能作证……
昨天下午,导报“律师来了”开通电子证据咨询热线,众多读者争相来电咨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陈弘毅、王民晖和该所实习律师郑静云耐心为读者解答了这些与电子证据有关的问题。同时,律师团队还通过微信号“xmlsll”接受读者在线咨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也分别解答了读者的咨询。
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电子证据“6问”。
1问
QQ聊天记录,能不能当证据?
李女士:QQ聊天记录、抖音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最近我打开老公的QQ聊天记录,发现他和一个女的有婚外情。抖音里还有他们俩亲密行为的照片。我现在要起诉离婚,能否将QQ记录、抖音作为证据?
陈奇斌:QQ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信信息,抖音属于视频电子文件,两者均属于电子证据范围。李女士可以将上述两类电子证据提交给法院,以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当然,因上述两类证据原载体并非李女士自己拥有的,所以建议李女士对上述两类电子证据给予公证保全,以免证据被人为删除或因其他原因灭失。另外,即便QQ聊天记录、抖音取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婚后夫妻都应履行忠实义务。李女士老公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当夫妻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2问
微信借款记录,能否当讨债证据?
余老伯:有一老同事向我借钱10万元,他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一条信息,内容载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借款期限届满后,他说暂时没有钱,但他写了“借条”快递给我。后来因老同事一直没有还款,我起诉至法院。但是,在法法庭上,老同事说那张“借条”不是他签名的,我该什么办?
陈奇斌:微信内容系网络应用服务的即时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范围。如果余老伯还保留对方通过微信发来的借款信息,可以将微信上的借款信息和双方的微信主体信息进行截图,并在开庭时出具手机微信内容给法院查看。同时,余老伯还可以出示对方快递盒和面单、快递查询结果等,以证明该纸质“借条”系对方快递过来的,那么即便该“借条”并非其亲自签名,也不影响该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
3问
电子邮件签合同,还能索赔吗?
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一个月,我公司人力部发电子邮件给公司员工沈某,内容为:原劳动合同薪酬等其他内容不变,工作地点变更为福州办事处,如果可以,请电子邮件回复确认“同意”,原劳动合同续订即生效。当时沈某表示“同意”,并回复了邮件。但最近沈某却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沈某主张能否成立?
陈奇斌: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并非要求必须是纸介质上的劳动合同。沈某的电子邮件回复“同意”后,系对人力部的邮件内容的承诺,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系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证据范围。往来邮件和原先书面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沈某关于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赔偿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能成立。
4问
微信记录能否当出轨证据?
黄女士:最近我看到我丈夫和一名女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才知道他已经瞒着我出轨多年了,我如果起诉离婚,他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证明他出轨?
郑静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供微信、微博、QQ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5问
聊天记录都能当证据吗?
谢先生:所有的聊天记录都能作为证据吗?
陈弘毅: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所以电子数据要能起到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其次,电子数据容易被删减篡改,建议对电子数据作公证,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有可能真实性不被法院认可。或者,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问
微信作证,有什么条件?
吴女士:微信记录要当证据,有什么条件吗?
林敏辉:微信证据要得到法院采信,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相关案例
微信记录证明丈夫出轨
导报讯(记者 陈捷)微信记录,还能证明丈夫出轨?此前,思明区法院就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微信作证”的官司,最终,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证明出轨的关键证据。
张女士和林先生都已经年过三十,数年前张女士看了林先生的手机后发现,林先生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频繁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经常联系而且关系亲密。
张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林先生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
这些微信聊天内容显示,林先生与婚外女子过从甚密,而且已超越正常同事关系。为此,夫妻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妻子搬离共同住所,并起诉离婚。
法官分析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林先生“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
导报记者 陈捷/文 钟洪/图